向署长提起申诉 (Appeals to the Commissioner - Chinese)
(依照《教育法》第 310 和 306 款)
《教育法》(Education Law) 第 310 款规定,如果人们认为学区会议上或学校当局采取的行动伤害了自己,则可向教育署长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 提出申诉,要求审查此等行为。此外,《教育法》第 306 款允许教育署长以蓄意不当行为或玩忽职守为由,将理事、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一些校方官员撤职。
《教育署长法规》(Regulations of the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 对此等申诉的陈述和辩护程序,以及采取将学校官员撤职措施的程序进行了说明。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适用特殊程序(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相关信息)。自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涉及纽约市特许学校选址/并址和建筑使用计划的申诉适用特殊程序 (涉及纽约市特许学校选址/并址和建筑使用计划的申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