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向署长提起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 (Appeals to the Commissioner Involving Homeless Children and Youth - Chinese)

署长法规第 100.2(x) 款规定了涉及无家可归儿童教育问题的权利和责任。针对向署长提出申诉一事,第 100.2(x)(7)(iii) 款要求各学区为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指定一位当地教育机构联系人,由其帮助他们向署长提出申诉,就入学、择校和/或接送事宜作出最终裁决。

具体而言,联系人必须……

(1) 提供申诉表

(2) 帮助填写申诉表

(3) 安排免费复印申诉表和支持文件

(4) 代表任何学区员工或官员或学区接收送达的申诉表和支持文件,或者安排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件并提供已签字和注明日期的文件送达确认函

(5) 将申诉表或任何诉辩状或文件发送给州教育署法律顾问办公室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s Office of Counsel),并提供已签字和注明日期的文件送达确认函

(6) 接受后续送达的任何与申诉相关的诉辩状、文件或通信,并应要求将其提供给父母、监护人或没有亲眷的青少年

另外,请注意署长法规第 275 和第 276 部分的某些章节包含提交涉及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申诉的相关特殊规定。

署长法规第 275 和第 276 部分仅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及青少年相关申诉的规定摘要。

提交仅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所用表格

( 返回到“向署长提起申诉”部分,了解适用于所有申诉的一般信息。